2022-11-01 發展組第四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01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10250783號
附件說明:如文1110250783-1.pdf、1110250783-2.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2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之計畫申請。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款「參加國際展覽」。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
二、申請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本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
(二)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依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本局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以及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局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但為配合政策,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不在此限。
(三)自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111年11月30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資格認定(如附件1):
1、新創事業:須符合本部中小企業處所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
2、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參展項目須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新南向國家11項產品為主,參展地區僅限新南向國家。
3、前述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申請資格將由本部中小企業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若經審查不符合資格者,本局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止。
四、補助展覽類型:實體國際展覽及線上國際展覽。但同一展覽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五、展覽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自11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六、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址:https://tpsp.trade.gov.tw/espo/)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問題,可電洽本局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聯絡電話:02-2567-3360;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協助。
七、上述系統之「帳號密碼申請作業」及「申請新增國際展覽」審核需1個工作天,請務必提前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八、為維持臺灣企業之商譽及在國際市場之良好形象,參展廠商不得有使人誤認為非我國公司或商號,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我國公司名稱,且展出產品應為臺灣產製,否則不予核銷。
九、廠商應確實依填報之參展品參展,倘參展時之產品經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售之商品,則不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受補助廠商如派員出國參展,應符合國內外入境、防疫及檢疫等相關規範措施,且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檢疫及防疫費用,例如COVID-19篩檢費用、防疫隔離費用及篩檢為陽性或通報確診,其隔離治療及隔離期間之膳雜費等各項費用;如因疫情影響不派員出國,同意以展品或型錄參展,惟須符合下列2項要件,且核銷時需檢附錄影參展之影片:
(一)參展攤位上,須有海報及展品或型錄。
(二)指定專人(如當地分公司/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臨時人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十一、有關補助項目及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112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作業原則」(如附件2)。
十二、經費來源:112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經費為準。
相關網頁: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752085&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Keyword=&pageindex=1&history=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01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10250783號
附件說明:如文1110250783-1.pdf、1110250783-2.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2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之計畫申請。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款「參加國際展覽」。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
二、申請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本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
(二)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依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本局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以及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局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但為配合政策,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不在此限。
(三)自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111年11月30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四)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資格認定(如附件1):
1、新創事業:須符合本部中小企業處所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
2、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參展項目須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新南向國家11項產品為主,參展地區僅限新南向國家。
3、前述新創事業及拓銷新南向國家農業市場之業者申請資格將由本部中小企業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若經審查不符合資格者,本局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止。
四、補助展覽類型:實體國際展覽及線上國際展覽。但同一展覽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五、展覽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自11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六、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址:https://tpsp.trade.gov.tw/espo/)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問題,可電洽本局委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之「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聯絡電話:02-2567-3360;傳真:02-2567-3362;免付費電話:0800-005-700)協助。
七、上述系統之「帳號密碼申請作業」及「申請新增國際展覽」審核需1個工作天,請務必提前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八、為維持臺灣企業之商譽及在國際市場之良好形象,參展廠商不得有使人誤認為非我國公司或商號,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我國公司名稱,且展出產品應為臺灣產製,否則不予核銷。
九、廠商應確實依填報之參展品參展,倘參展時之產品經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售之商品,則不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受補助廠商如派員出國參展,應符合國內外入境、防疫及檢疫等相關規範措施,且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檢疫及防疫費用,例如COVID-19篩檢費用、防疫隔離費用及篩檢為陽性或通報確診,其隔離治療及隔離期間之膳雜費等各項費用;如因疫情影響不派員出國,同意以展品或型錄參展,惟須符合下列2項要件,且核銷時需檢附錄影參展之影片:
(一)參展攤位上,須有海報及展品或型錄。
(二)指定專人(如當地分公司/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臨時人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十一、有關補助項目及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112年度第1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作業原則」(如附件2)。
十二、經費來源:112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經費為準。
相關網頁: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752085&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Keyword=&pageindex=1&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