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9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040051350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13頁)(1100250850-1.pdf)
主旨:公告「會議及展覽場館防疫管理措施」(如附件)。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19日肺中指字第110003335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旨揭管理措施另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dc.gov.tw/)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管制措施(二級資訊陸續更新)/經濟部。
相關網站: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729725&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Keyword=&pageindex=1&history=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9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040051350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13頁)(1100250850-1.pdf)
主旨:公告「會議及展覽場館防疫管理措施」(如附件)。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19日肺中指字第110003335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旨揭管理措施另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dc.gov.tw/)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管制措施(二級資訊陸續更新)/經濟部。
相關網站: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729725&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Keyword=&pageindex=1&history=
會議及展覽場館防疫管理措施
經濟部110 年 9 月 1 9 日訂定
壹、 前言
會展場館為提供各界舉辦會展及活動之重要場所,因應國
內疫情變化,為確 保 會 展 場館從業人員、 會展活動主辦單
位、參展商、參加 者及其家 屬 之健康,避免群聚感染、致疫
情擴大,爰訂定本管理措施,提供 場館管理單位 、會 展 場館
從業人員及 參加 者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依
實際可行性與適用性,訂定適合個別場館所需之管理措施,
以降低疫情於會 展 場館發生機率與規模,以及社區傳播風
險。
貳、 會 展 場館及從業人員 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一、會 展 場館從業人員(含水電空調、音訊設備、保全、餐飲等
包商 、 清潔人員 )健康管理
(一) 盤點場館相關從業人員,進行造冊, 應有 6 成以上已完
成施打第 1 劑以上疫苗, 並訂定健康監測計畫及有異常
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從業人員落實健康監測。
(二) 訂定會 展 場館從業人員分流上班計畫。
(三) 落實會 展 場館從業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四) 會展場館之管理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場館內
人員健康監測事宜,確保從業人員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
有人員每日體溫及健康監測結果,列冊管理。
(五) 會會展展場館場館從業人員應落實每日自我健康監測,若有肺炎
或出現發燒(額溫 ≥37.5℃)、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
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類流感症狀或症狀或
最近14日曾接觸或疑似接觸確診者,應主動向專責人員
報告,並儘速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
或出現發燒(額溫 ≥37.5℃)、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
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類流感症狀或症狀或
最近14日曾接觸或疑似接觸確診者,應主動向專責人員
報告,並儘速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
(六) 可視需要,自行規劃辦理會展展場館從業人員定期SARS-
CoV-2抗原快篩或核酸檢測。
CoV-2抗原快篩或核酸檢測。
(七) 主辦單位現場工作人員及聘僱之合約商人員(包括保全、
清潔、售票、驗票、服務檯、場館引導糾察人員等及
裝潢商工作人員,需有進場前3日內快篩或PCR陰性證
明,或已注射疫苗證明。。
清潔、售票、驗票、服務檯、場館引導糾察人員等及
裝潢商工作人員,需有進場前3日內快篩或PCR陰性證
明,或已注射疫苗證明。。
(八) 會展場館從業人員及現場工作人員若有發燒及健康狀況
異常,經就醫評估接受COVID-19相關採檢者,應落實
「COVID-19採檢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自採檢醫療
院所返家後,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等待檢驗結果:
異常,經就醫評估接受COVID-19相關採檢者,應落實
「COVID-19採檢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自採檢醫療
院所返家後,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等待檢驗結果:
1. 於未使用退燒藥之情況下,退燒超過24小時且相關症
狀(如:咳嗽、呼吸急促)緩解後,於檢驗結果為陰性,
始可返回上班。
狀(如:咳嗽、呼吸急促)緩解後,於檢驗結果為陰性,
始可返回上班。
2. 如檢驗結果為陽性,先留在家中不要離開,等候公衛人
員通知,採一人一室隔離,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或使
用相同衛浴設備,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若有
就醫需求,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員通知,採一人一室隔離,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或使
用相同衛浴設備,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若有
就醫需求,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九) 入場應實施實聯制,並鼓勵會展場館從業人員等安裝「臺
灣社交距離App」,輔助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灣社交距離App」,輔助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二、會會展展場館從業人員(含水電空調、音訊設備、保全、餐飲等
包商、清潔人員)衛生行為
包商、清潔人員)衛生行為
(一) 加強會展場館從業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二) 會展場館從業人員於場館內,應全程佩戴口罩並勤洗手,
,落實手部清潔。
,落實手部清潔。
(三) 得視需要佩戴手套,惟不可以佩戴手套取代手部衛生。
(四) 拋棄式口罩應於每次使用後或有明顯髒污時妥善丟棄,
不可重複使用;執行手部衛生時,應該搓洗雙手至少20秒。
不可重複使用;執行手部衛生時,應該搓洗雙手至少20秒。
(五) 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設備(洗手液、擦手紙等)。
三、會展場館環境清潔消毒
(一) 應訂定環境清潔及消毒計畫,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以確
保有系統且定期清潔各處所、設備與用具。計畫內容應包
括:場域清潔、消毒(包含消毒的標準程序與方法)、病
媒防治(包含範圍、項目、頻率)及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員
等。
保有系統且定期清潔各處所、設備與用具。計畫內容應包
括:場域清潔、消毒(包含消毒的標準程序與方法)、病
媒防治(包含範圍、項目、頻率)及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員
等。
(二) 每日定時(閉館後)確實執行環境清潔及消毒,每日至少
1次以上。
1次以上。
(三) 每日落實廁所、電梯按鈕衛生清潔及消毒,視參加者使用
情形提升清消頻率;加強水龍頭開關、馬桶沖水開關及洗
手乳壓取開關等之清潔消毒。
手乳壓取開關等之清潔消毒。
(四) 會展場館每2小時以空調定時進行新鮮空氣換氣作業,
,加速室內空氣循環。
,加速室內空氣循環。
參、 針對會展活動辦理之防疫措施
一、參加者及會展活動主辦單位(含會展主辧單位委託之包商)衛生管理
(一) 實施分區實聯制,發燒或有上呼道症狀或受管制者(包
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之參加者,禁
止進入,並於參加期間全程佩戴口罩。
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之參加者,禁
止進入,並於參加期間全程佩戴口罩。
(二) 維持場館及會議室環境良好通風,參加者之座位應採梅
花式座位安排或確保每人活動空間達活動空間達2.25平方公尺。
花式座位安排或確保每人活動空間達活動空間達2.25平方公尺。
(三) 如提供會議茶點,應採獨立包裝並僅提供外帶,不開放會
展場館內飲食。
展場館內飲食。
(四) 儘量使用非直接與參加者接觸之報到及收付款方式:
1. 建議實行「非接觸式」報到,如採用QR code、電子票
證。
證。
2. 建議推廣「無接觸經濟」,儘可能使用非現金之收費方式,
如線上付款、電子支付、感應信用卡等方式。
如線上付款、電子支付、感應信用卡等方式。
3. 建議依循以下原則收款與找款,以減少接觸,降低感染風險:
(1) 收取及找還顧客現金時皆放於指定處,避免直接以手
接取。
接取。
(2) 在每位顧客結帳前後以酒精擦拭桌面。
(五) 其他可採取之人流管制措施,例如預約制或延長報到時
間等,分流參加者避免人潮擁擠或群聚。
間等,分流參加者避免人潮擁擠或群聚。
二、場館針對場館針對會展會展活動辦理之防疫措施活動辦理之防疫措施
(一) 主要出入口設置紅外線熱顯像攝影機或測量體溫,如額
溫高於37.5度,禁止進入。
溫高於37.5度,禁止進入。
(二) 設置防疫隔離空間,若有疑似案例,將由專人引導至該處,
並通報防疫單位。並通報防疫單位。
並通報防疫單位。並通報防疫單位。
(三) 場館主要出入口設置酒精淨手液,供入館人員消毒。
(四) 每天以稀釋漂白水擦拭展館大廳、廁所、廊道、客(貨)
電梯、電扶梯等公共區域;每週針對空調機房噴灑漂白水
消毒。
電梯、電扶梯等公共區域;每週針對空調機房噴灑漂白水
消毒。
(五) 每2小時空調新鮮空氣定時換氣作業,加速室內空氣循環。
(六) 場館內商店工作人員佩戴口罩,每日量體溫;店家隨時維
持環境清潔,提供酒精淨手液,加大排隊間隔。
持環境清潔,提供酒精淨手液,加大排隊間隔。
(七) 場館第一線人員需有進場前3日內快篩PCR陰性證明,
或已注射疫苗證明。
或已注射疫苗證明。
三、主辦單位辦理會展活動應配合之防疫措施
(一) 會展活動前
1. 擬定防疫工作計畫:
主辦單位須於活動3週前擬訂防疫計畫、場地規劃圖及
切結書等予場館管理單位審查;前述防疫計畫須先報經
地方政府核可。
切結書等予場館管理單位審查;前述防疫計畫須先報經
地方政府核可。
2. 多元宣傳管道
透過如官網、簡訊、電子報、廣告、紙本文宣、社群媒
體等管道,向參加者及參展廠商宣導防疫措施及衛教知
識。
透過如官網、簡訊、電子報、廣告、紙本文宣、社群媒
體等管道,向參加者及參展廠商宣導防疫措施及衛教知
識。
3. 公設及文宣指引製作:
於主要公共設施(如:活動現場、主要出入口、大會服
務檯、換證櫃檯等處)進行防疫措施及衛生宣導,並於
會展活動文宣(如::大會/活動議程、展覽地圖、展覽指
南等)、主要公共設施明確標示動線出入口、報到櫃檯及
醫護室等位置,方便參加者及參展廠商隨時參考使用。
於主要公共設施(如:活動現場、主要出入口、大會服
務檯、換證櫃檯等處)進行防疫措施及衛生宣導,並於
會展活動文宣(如::大會/活動議程、展覽地圖、展覽指
南等)、主要公共設施明確標示動線出入口、報到櫃檯及
醫護室等位置,方便參加者及參展廠商隨時參考使用。
4. 建立緊急應變措施、員工教育訓練:
組成防疫小組並建置防疫通報流程(SOP),針對緊急應
對措施進行演練,確保會展場館及活動之從業人員瞭解
防疫措施執行之原則與標準作業程序。
對措施進行演練,確保會展場館及活動之從業人員瞭解
防疫措施執行之原則與標準作業程序。
5. 會展活動從業人員進場防疫規劃:
要求包含裝潢包商在內等相關會展活動從業從業人員等全
程佩戴口罩,每日入場量測額溫,若高於37.5度者嚴禁
入場,並建議自行就醫。
程佩戴口罩,每日入場量測額溫,若高於37.5度者嚴禁
入場,並建議自行就醫。
6. 會展場館衛生消毒:
會展活動前1天進行會展活動區域清潔消毒工作。
會展活動前1天進行會展活動區域清潔消毒工作。
7. 向參展廠商等工作人員宣導,勿將工作證/參展證借給他
人使用,避免「實聯制」之紀錄與事實不符。
人使用,避免「實聯制」之紀錄與事實不符。
(二) 會展活動期間容留人數及攤位間距:
1.會議
每間會議//活動現場座位須以梅花座方式安排,容留人數須符合
每人2.25平方公尺活動空間之規範。
每人2.25平方公尺活動空間之規範。
2.展覽
(1) 擴大公共空間:
主辦單位應規劃增設走道擴大攤位間距,並參考各展館防疫走道
規劃攤位圖。攤位規劃依產品類別區分,類別相同或相似者列為
同一區,並於適當位置設置隔板,以區隔攤位間距。使用總攤位
面積以租用的展區面積40%為上限。
(1) 擴大公共空間:
主辦單位應規劃增設走道擴大攤位間距,並參考各展館防疫走道
規劃攤位圖。攤位規劃依產品類別區分,類別相同或相似者列為
同一區,並於適當位置設置隔板,以區隔攤位間距。使用總攤位
面積以租用的展區面積40%為上限。
公共空間應使用地面標示、紅龍等協助人員保持社交距離及動線順暢。
(2) 展場容留人數:
應管控展場內總容留人數,以確保每人至少有1.5公尺安全社交距離。
總容留人數計算應以展出總面積扣除設施(備)面積後,除以2.25平方公尺
得之。展覽活動區座位配置、等候區、排隊動線等均須保持社交距離。
應管控展場內總容留人數,以確保每人至少有1.5公尺安全社交距離。
總容留人數計算應以展出總面積扣除設施(備)面積後,除以2.25平方公尺
得之。展覽活動區座位配置、等候區、排隊動線等均須保持社交距離。
(3) 攤位容留人數:
應規範(宣導)每標準攤位(3*3公尺)內之參展商及訪客合計以4人
為限(含),並將容留人數標示於攤位明顯處。攤位內倘有擺放
洽談桌者,須設置隔板。
應規範(宣導)每標準攤位(3*3公尺)內之參展商及訪客合計以4人
為限(含),並將容留人數標示於攤位明顯處。攤位內倘有擺放
洽談桌者,須設置隔板。
2. 篩檢陰性證明:
主辦單位現場工作人員及聘僱之合約商人員(包括保全、
清潔、售票、驗票、服務檯、展場引導糾察人員等)及
裝潢商工作人員,需有進場前3日內快篩或PCR陰性證明,
或已注射疫苗證明。
主辦單位現場工作人員及聘僱之合約商人員(包括保全、
清潔、售票、驗票、服務檯、展場引導糾察人員等)及
裝潢商工作人員,需有進場前3日內快篩或PCR陰性證明,
或已注射疫苗證明。
3. 測量體溫,並執行門禁管理措施,額溫超過37.5度,一律
拒絕入場:
於所有入口設置人員管制,工作人員須佩戴口罩,以額
溫槍測量入場者額溫,進入會場人員額溫如高於37.5度,
主辦單位應拒絕其入場,暫時安置於隔離區並勸導就醫。
拒絕入場:
於所有入口設置人員管制,工作人員須佩戴口罩,以額
溫槍測量入場者額溫,進入會場人員額溫如高於37.5度,
主辦單位應拒絕其入場,暫時安置於隔離區並勸導就醫。
4. 落實衛生防護,宣導勤洗手:
主辦單位須於所有出入口及展場主要走道處設置酒精
消毒用品供民眾使用,亦應備足量的清潔防護用品以備
不時之需。
主辦單位須於所有出入口及展場主要走道處設置酒精
消毒用品供民眾使用,亦應備足量的清潔防護用品以備
不時之需。
5. 確實執行分區實聯制:
展館場地應分區並進行實聯制,另主辦單位應於會展活
動之入口處/報到處設置掃瞄QR Code簡訊實聯制設施,
確實掌握進入會展活動現場人員名單(包括從業人員、
、承包廠商、參展商、買主及參加者等),以利後續疫調聯
繫,所蒐集之個資為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疫調需求
(保存28日後即銷毀),禁止目的外使用,並確保個資
安全不外洩。(詳情請參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實
聯制措施指引」聯制措施指引」)
動之入口處/報到處設置掃瞄QR Code簡訊實聯制設施,
確實掌握進入會展活動現場人員名單(包括從業人員、
、承包廠商、參展商、買主及參加者等),以利後續疫調聯
繫,所蒐集之個資為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疫調需求
(保存28日後即銷毀),禁止目的外使用,並確保個資
安全不外洩。(詳情請參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實
聯制措施指引」聯制措施指引」)
6. 全程佩戴口罩(含進出場):
會展從業人員及現場工作人員須全程佩戴口罩,並要求
參展廠商、裝潢商及參加者進入會展場館內全程佩戴口
罩,主辦單位應監管現場人流,並建立相關因應措施,
會展活動的座位配置、排隊動線等,也須保持適當社交
距離。
會展從業人員及現場工作人員須全程佩戴口罩,並要求
參展廠商、裝潢商及參加者進入會展場館內全程佩戴口
罩,主辦單位應監管現場人流,並建立相關因應措施,
會展活動的座位配置、排隊動線等,也須保持適當社交
距離。
7. 禁止飲食:
會展活動現場內禁止飲食及試吃活動;有飲水需求者(飲
料除外),應確與他人保持社交距離下,方可暫時脫下口
罩飲水。。
會展活動現場內禁止飲食及試吃活動;有飲水需求者(飲
料除外),應確與他人保持社交距離下,方可暫時脫下口
罩飲水。。
8. 展覽期間人員用餐規範:
主辦單位應規劃展期間臨時用餐區,併入防疫計畫提交
送審,用餐區規劃須參照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包
括維持良好通風,不同桌之人員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
同桌者保持1.5公尺間距或使用隔板,定期清潔及消毒,
實施人流控管及實聯制,落實衛生防護、入口處量體溫、
噴酒精、提供乾洗手液或洗手設備等。
送審,用餐區規劃須參照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包
括維持良好通風,不同桌之人員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
同桌者保持1.5公尺間距或使用隔板,定期清潔及消毒,
實施人流控管及實聯制,落實衛生防護、入口處量體溫、
噴酒精、提供乾洗手液或洗手設備等。
9. 配置醫護人員、每日會展結束後進行衛生消毒:
會展活動期間至少配置一名醫護人員待命。每日會展活
動結束後,須針對會展活動區域做清潔消毒。
會展活動期間至少配置一名醫護人員待命。每日會展活
動結束後,須針對會展活動區域做清潔消毒。
10. 配置糾察人員巡查會場:
宣導及勸導參加者確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包含如
有飲水需求者,亦須遵守保持社交距離方可脫下口罩)、
攤位內容留人數超標等,違規者即勸離會展活動現場。
宣導及勸導參加者確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包含如
有飲水需求者,亦須遵守保持社交距離方可脫下口罩)、
攤位內容留人數超標等,違規者即勸離會展活動現場。
(三) 會展活動後:
1. 協助中央單位疫情調查:
應隨時配合衛福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地方政府
衛生局之要求,提供實聯制資料及其他潛在接觸者之聯
繫方式並協助追蹤。若有承包廠商、參展廠商及參加者
等有疑似COVID-19感染,應儘速提供其他潛在接觸者
之聯繫方式並協助追蹤,以協助疫情調查並控制。
衛生局之要求,提供實聯制資料及其他潛在接觸者之聯
繫方式並協助追蹤。若有承包廠商、參展廠商及參加者
等有疑似COVID-19感染,應儘速提供其他潛在接觸者
之聯繫方式並協助追蹤,以協助疫情調查並控制。
2. 進行成效檢討及修正標準作業程序:
根據當次會展活動實施防疫措施之可行性與執行情況,
進行會展活動後總檢討,並修正會展活動前規劃之標準
作業程序,以備其他會展活動規劃使用。
根據當次會展活動實施防疫措施之可行性與執行情況,
進行會展活動後總檢討,並修正會展活動前規劃之標準
作業程序,以備其他會展活動規劃使用。
肆、 會展場館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 確診者為會展場館從業人員及現場工作人員時之處置::
(一) 應將會展場館內所有相關活動人員造冊,並向其宣導配
合疫情調查,且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工
作範圍或時間等),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
人員暫停工作(與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
隱私)、暫勿外出,在家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合疫情調查,且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工
作範圍或時間等),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
人員暫停工作(與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
隱私)、暫勿外出,在家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二) 暫停營業及進行環境清潔消毒後方可重新營業。
(三) 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人員應進行居家隔離及採檢,其
密切接觸者至少應包含曾於確診者可傳染期內:
密切接觸者至少應包含曾於確診者可傳染期內:
1. 於同一會展場館內工作之其他人員(無論是否有雇傭關)。
2.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疫情調查後匡列之人員。
二、 會展場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布為有確診者之足跡所涉及
之高風險區域之處置:應先暫停至場館,完成環境清潔消毒
後方可重新營業。
之高風險區域之處置:應先暫停至場館,完成環境清潔消毒
後方可重新營業。
三、 於確診病例可傳染期內,與確診病例於該場館館活動之其他
人員(非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
每3至7日進行1次SARS-CoV-2抗原快篩或核酸檢測,
至最後一名確診病例離開該場館後次日起14日止。
四、 增加會展場館之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少為1日2次
(含)以上,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館後次日起14日止。
人員(非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
每3至7日進行1次SARS-CoV-2抗原快篩或核酸檢測,
至最後一名確診病例離開該場館後次日起14日止。
四、 增加會展場館之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少為1日2次
(含)以上,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館後次日起14日止。
五、 加強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相關健康監測,且應至
少監測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會展場館後次日起14
日止,並鼓勵其若於監測期間內有出現相關疑似症狀,應
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進行通報。
少監測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會展場館後次日起14
日止,並鼓勵其若於監測期間內有出現相關疑似症狀,應
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進行通報。
六、 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伍、 裁罰規範裁罰規範
一、 會議及展覽場館之管理單位,應監督相關防疫措施之落實。
二、 地方政府查核違反防疫措施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之。
會議及展覽場館防疫管理措施自我查檢表防疫管理措施自我查檢表(請上參考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