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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七點之一及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七點之一及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2021-08-18 經濟部服務組第四科
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七點之一及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七點之一及第八點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727720

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七點之一、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保三總隊應於完成書面查證後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出口人及經濟部,並於通知後七個
    工作日內指派查驗人員會同出口人完成現場查驗工作。

    出口人新領牌照後,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繳銷牌照,並檢附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文件
    正本,證明非贓車者,得免辦理現場查驗。

        第一項現場查驗工作,得視案情需要通知交通部或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會同辦理,並
    於上午九時起至下午六時止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查驗人員同意,不在此限。

    查驗地點為裝櫃地點、貨櫃場或與保三總隊協調之特定地點。但保三總隊另有指定
    者,不在此限。

         出口人應配合於查驗同時或查驗相符後隨即裝櫃,並由查驗人員予以封櫃。如現場
    查驗前出口人已完成裝櫃者,出口人應負責將舊車輛或引擎移出,供查驗人員查驗。

    現場查驗如有搬運或拆卸機具之需要或其它應配合查驗事項,應由出口人配合辦理。
    出口人拒不配合時,查驗人員得拒絕執行現場查驗。

         經現場查驗查獲贓車、疑似贓車或其它有異狀之舊車輛及引擎者,其後續查扣、退
    回等相關作業,應依保三總隊規定辦理。

        現場查驗應作成紀錄,並應有現場查驗人員簽名始具效力。
七之一、出口人收受通知後未能配合前述查驗期日完成現場查驗,得敘明理由,向保三
        總隊申請展延五個工作日,並以二
次為限,或撤回查證申請(附件三)。未申請展延
                 或已逾展延期限仍無法配合現場查驗者,視為不受理,出口人應再重新申請查
        證。

八、查驗人員應於完成現場查驗後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查證報告,但免辦理現場查驗者,查
    驗人員應於完成書面查證後一個工作日內出具查證報告。

    查證報告內容包括書面查證結果及現場查驗結果紀錄,不得為其它無關查證作業及查
    證效力之註記。

        查證報告自核發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有效。
        查證報告逾有效期限或封櫃標籤於通關抽驗前遭破壞者,該報告失其效力。
        查證報告之製作應以電腦打字辦理,並以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名義簽署核發;人工繕
    寫或影本無效。

        查證報告及相關資料應保留十年,以供相關單位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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