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0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2724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3頁) 主旨: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109年10月22日起實施。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輸入非醫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
局長 江文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