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3102744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部分內容(如附件劃線部分),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6條。
公告事項: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叁、九、(三)、5進口貨物不得辦理倉庫驗放規定部分內容。
署 長 彭 英 偉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6條。
公告事項: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叁、九、 (三)、5進口貨物不得辦理倉庫驗放規定部分內 容。C. 其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5、進口貨物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辦理倉庫驗放。但有特殊情形經各關 公告者,不在此限:
(1)海關已接獲通報或密報。
(2)高風險群廠商,但生鮮貨品、冷凍(藏)蔬果、大宗物資等貨品 除外。
(3)調換或賠償補運進口貨物。
(4)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復運進口貨物。
(5)有短、溢裝或短、溢卸案件。
(6)貨名、品質、規格未詳實申報,須待化驗鑑定始能確定其品質、 等級或成分之貨物。
(7)小汽車。
(8)雜貨櫃報單及大蒜、香菇、花生、稻米等敏感性農產品貨物。
(9)廢料及金屬渣。
(10)舊機械。
(11)國貨復運進口者。
(12)東南亞地區進口之櫃裝石材、磁磚、家具、成衣及鞋類(財政部 關務署100.12.15台總局徵字第1001020823號公告)
(12)經審核報單資料與報關文件不符者。
(13)其他經海關認有先行查驗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