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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0341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修正「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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