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5款及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第7條規定,
為推動臺灣會展業者進行節能減碳,提供業者節能減碳輔導,以促進疫後經濟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邁向永續低碳會展,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 本申請須知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支應。
三、 本部就本申請須知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核、撥付、追回輔導款或輔導利益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下稱執行單位)執行之。
四、 申請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或經費用罄之日為止(經費用罄時於專案網站登入頁面揭露),執行單位並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申請業者應於截止受理日期當日下午12時前將相關申請文件完成傳送。
五、 申請資格:
(一) 申請業者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 所營事業項目登記包含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JB01010)之專業會議服務業、專業展覽服務業、會展場地業、會展裝潢業或其他經執
行單位認定從事會展相關產業之事業。
(三) 企業之資本組成不得含陸資。
六、 申請程序:
(一) 業者應依據本申請須知之相關規定,於申請受理期間內填妥「會展節能減碳輔導申請表」(附件一),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執行單位指定之信箱;
業者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執行單位將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業者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並於發送時發生效力。為確保權益,請於申請
表傳送後來電確認。
(二) 申請資格五、(一)至(二),由執行單位查核確認,申請資格五、(三)由業者填寫「會展節能減碳輔導申請表」文件之切結書;業者所填寫、勾選及傳
送之資料均應為真實。
(三) 申請文件將由執行單位進行申請資格審查;本年度輔導名額為25 家臺灣會展業者(執行單位保有調整名額之權利),若申請業者家數大於輔導名額,
執行單位將依企業規模、過去3 年承辦會展活動規模及曾執行之綠色永續相關作為擇優遴選。審查結果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四) 申請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
(五) 通過審查之業者(以下簡稱受輔導業者),將由執行單位安排專業機構進行節能減碳診斷輔導,依據個別業者營運現況,提出對應之減碳方案及診
斷建議書。受輔導業者應於專業機構完成節能減碳診斷輔導後3 週內,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會展節能減碳改善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附
件二),計畫書提案改善項目,須與企業組織或會展相關營運行為有直接相關。計畫書申請內容,如已依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或其他法規享有獎勵、補助或輔導者,不得申請。
(六) 受輔導業者之自籌款,須占實際減碳改善費用總金額之10%以上。
(七) 未依本申請須知規定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執行單
位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執行單位得要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
七、 計畫書審查及核定:
(一) 執行單位得邀請專業機構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審查小組將透過提案內容之減碳效益及與提案規劃等,進行計畫書之審核,並依審
查總評分高至低,建議輔導金經費,經執行單位核定後,將另行書面通知業者。
1. 總評分90分以上者,輔導金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
2. 總評分80以上未達90分者,輔導金15萬元整;
3. 總評分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輔導金10萬元整。
4. 本案及格分數為70分,分數低於70分者,為不通過。
(二) 計畫書提案不通過者,將通知限期重新提案,其補正期限以通知日期次日起2週為限。屆期未重新提案或提案不完全者,執行單位得取消其受輔導
資格。
(三) 審查項目及評分說明:


八、 受輔導業者應執行事項:
(一) 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後2個月內,按計畫書提案內容,投入對應之人力與資源,落實完成節能減碳改善項目;於2個月期間內並須配合執行單位進
行減碳改善項目抽查。
(二) 於前項期間落實完成節能減碳後,應於2週內通知執行單位進行查核及驗收,並配合執行單位進行項目查核及驗收。未依期限通知執行單位查核及
驗收,或未配合執行單位查核及驗收者,以驗收不通過處理。
(三) 驗收不通過者將通知限期補強改善,其改善期限以通知日期次日起1個月為限,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將依實際情況扣減輔導金。
九、 輔導金核銷條件:
(一) 受輔導業者應於期限內確實執行計畫書提案之節能減碳改善項目。
(二) 落實改善項目由執行單位進行查核及驗收。
(三) 受輔導業者於通過驗收日之次日起2週內,提送「會展節能減碳輔導金核銷申請單」(附件三)予執行單位辦理核銷,其內容不完整者將通知限期
補正,其補正期限以通知日期次日起2週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請款者,得不予撥付輔導金。
(四) 若核銷時,業者自籌款未達實際改善費用總金額10%以上,將扣減輔導金金額至符合規範比例。
(五) 輔導金將以電匯撥入受輔導業者於核銷申請單文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輔導金款項中扣除。
十、 受輔導業者應注意事項:
(一) 受輔導業者應按輔導之專業機構執行輔導工作及結案所需,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安排訪談、輔導、會議等。
(二) 受輔導業者如中途因故取消或放棄輔導,受輔導業者需自行負擔已執行計畫書改善項目之費用,不得申請核銷請領輔導金,並來函說明原因。
(三) 受輔導業者應配合執行以下事項:
1. 於輔導結束後2年內,配合執行單位追蹤成效。
2. 配合執行單位之產業調查,如派員接受深度訪談或是問卷回覆等。
3. 配合參與如永續相關倡議響應、成果發表活動、研討會或論壇或經驗分享會等活動。
(四) 執行單位得視執行情形滾動修正輔導金額度。
(五) 輔導金項目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安全管理等概由受輔導業者負責,受輔導業者不得因執行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而免除其依法令所應
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六) 受輔導業者應保證所提出之文件均為真實;執行單位得辦理上述申請相關文件查驗及受輔導業者執行減碳改善項目實地抽查,受輔導業者均須積極
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十一、 申請企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已獲輔導者,執行單位得停止輔導,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企業所受利益之一部或全部:
(一) 於申請輔導資格通過後至完成輔導金核銷撥款期間解散或歇業。
(二) 申請文件或計畫書內容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 未配合進行查核、或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
(四) 違反第6點第5款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獎勵、補助或輔導。
(五) 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之配合或同意事項。
(六)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七) 其他有不符合本申請須知規定之情事。
十二、 本申請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復健於
附件
https://shorturl.at/luHP5
為推動臺灣會展業者進行節能減碳,提供業者節能減碳輔導,以促進疫後經濟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邁向永續低碳會展,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 本申請須知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支應。
三、 本部就本申請須知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核、撥付、追回輔導款或輔導利益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下稱執行單位)執行之。
四、 申請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或經費用罄之日為止(經費用罄時於專案網站登入頁面揭露),執行單位並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申請業者應於截止受理日期當日下午12時前將相關申請文件完成傳送。
五、 申請資格:
(一) 申請業者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 所營事業項目登記包含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JB01010)之專業會議服務業、專業展覽服務業、會展場地業、會展裝潢業或其他經執
行單位認定從事會展相關產業之事業。
(三) 企業之資本組成不得含陸資。
六、 申請程序:
(一) 業者應依據本申請須知之相關規定,於申請受理期間內填妥「會展節能減碳輔導申請表」(附件一),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執行單位指定之信箱;
業者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執行單位將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業者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並於發送時發生效力。為確保權益,請於申請
表傳送後來電確認。
(二) 申請資格五、(一)至(二),由執行單位查核確認,申請資格五、(三)由業者填寫「會展節能減碳輔導申請表」文件之切結書;業者所填寫、勾選及傳
送之資料均應為真實。
(三) 申請文件將由執行單位進行申請資格審查;本年度輔導名額為25 家臺灣會展業者(執行單位保有調整名額之權利),若申請業者家數大於輔導名額,
執行單位將依企業規模、過去3 年承辦會展活動規模及曾執行之綠色永續相關作為擇優遴選。審查結果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四) 申請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
(五) 通過審查之業者(以下簡稱受輔導業者),將由執行單位安排專業機構進行節能減碳診斷輔導,依據個別業者營運現況,提出對應之減碳方案及診
斷建議書。受輔導業者應於專業機構完成節能減碳診斷輔導後3 週內,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會展節能減碳改善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附
件二),計畫書提案改善項目,須與企業組織或會展相關營運行為有直接相關。計畫書申請內容,如已依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或其他法規享有獎勵、補助或輔導者,不得申請。
(六) 受輔導業者之自籌款,須占實際減碳改善費用總金額之10%以上。
(七) 未依本申請須知規定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執行單
位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執行單位得要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
七、 計畫書審查及核定:
(一) 執行單位得邀請專業機構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審查小組將透過提案內容之減碳效益及與提案規劃等,進行計畫書之審核,並依審
查總評分高至低,建議輔導金經費,經執行單位核定後,將另行書面通知業者。
1. 總評分90分以上者,輔導金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
2. 總評分80以上未達90分者,輔導金15萬元整;
3. 總評分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輔導金10萬元整。
4. 本案及格分數為70分,分數低於70分者,為不通過。
(二) 計畫書提案不通過者,將通知限期重新提案,其補正期限以通知日期次日起2週為限。屆期未重新提案或提案不完全者,執行單位得取消其受輔導
資格。
(三) 審查項目及評分說明:


八、 受輔導業者應執行事項:
(一) 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後2個月內,按計畫書提案內容,投入對應之人力與資源,落實完成節能減碳改善項目;於2個月期間內並須配合執行單位進
行減碳改善項目抽查。
(二) 於前項期間落實完成節能減碳後,應於2週內通知執行單位進行查核及驗收,並配合執行單位進行項目查核及驗收。未依期限通知執行單位查核及
驗收,或未配合執行單位查核及驗收者,以驗收不通過處理。
(三) 驗收不通過者將通知限期補強改善,其改善期限以通知日期次日起1個月為限,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將依實際情況扣減輔導金。
九、 輔導金核銷條件:
(一) 受輔導業者應於期限內確實執行計畫書提案之節能減碳改善項目。
(二) 落實改善項目由執行單位進行查核及驗收。
(三) 受輔導業者於通過驗收日之次日起2週內,提送「會展節能減碳輔導金核銷申請單」(附件三)予執行單位辦理核銷,其內容不完整者將通知限期
補正,其補正期限以通知日期次日起2週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請款者,得不予撥付輔導金。
(四) 若核銷時,業者自籌款未達實際改善費用總金額10%以上,將扣減輔導金金額至符合規範比例。
(五) 輔導金將以電匯撥入受輔導業者於核銷申請單文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輔導金款項中扣除。
十、 受輔導業者應注意事項:
(一) 受輔導業者應按輔導之專業機構執行輔導工作及結案所需,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安排訪談、輔導、會議等。
(二) 受輔導業者如中途因故取消或放棄輔導,受輔導業者需自行負擔已執行計畫書改善項目之費用,不得申請核銷請領輔導金,並來函說明原因。
(三) 受輔導業者應配合執行以下事項:
1. 於輔導結束後2年內,配合執行單位追蹤成效。
2. 配合執行單位之產業調查,如派員接受深度訪談或是問卷回覆等。
3. 配合參與如永續相關倡議響應、成果發表活動、研討會或論壇或經驗分享會等活動。
(四) 執行單位得視執行情形滾動修正輔導金額度。
(五) 輔導金項目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安全管理等概由受輔導業者負責,受輔導業者不得因執行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而免除其依法令所應
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六) 受輔導業者應保證所提出之文件均為真實;執行單位得辦理上述申請相關文件查驗及受輔導業者執行減碳改善項目實地抽查,受輔導業者均須積極
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十一、 申請企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已獲輔導者,執行單位得停止輔導,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企業所受利益之一部或全部:
(一) 於申請輔導資格通過後至完成輔導金核銷撥款期間解散或歇業。
(二) 申請文件或計畫書內容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 未配合進行查核、或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
(四) 違反第6點第5款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獎勵、補助或輔導。
(五) 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之配合或同意事項。
(六)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七) 其他有不符合本申請須知規定之情事。
十二、 本申請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復健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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