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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並自即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1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1797號
主旨: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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