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自111年1月15日起實施。
2022-01-17 服務組第四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1月17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10150206A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10頁)(1110150206A-1.pdf)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自111年1月15日起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出口人輸出貨品符合旨揭經濟合作協定中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者,得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產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本局委託辦理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單位申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之原產地證明書。
二、本局委託辦理前揭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單位如下:
(一)本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第6組、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
(二)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含該處臺中分處、中港分處、高雄分處、屏東分處)。
(三)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三、檢附「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證明書(含續頁)及申請書,如附件1)及填表須知(附件2),申請人應據實填寫,並依產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1月17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10150206A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10頁)(1110150206A-1.pdf)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其相關規定,自111年1月15日起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出口人輸出貨品符合旨揭經濟合作協定中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者,得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產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本局委託辦理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單位申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之原產地證明書。
二、本局委託辦理前揭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單位如下:
(一)本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第6組、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
(二)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含該處臺中分處、中港分處、高雄分處、屏東分處)。
(三)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三、檢附「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證明書(含續頁)及申請書,如附件1)及填表須知(附件2),申請人應據實填寫,並依產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網頁: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735976&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Keyword=&pageindex=1&history=